阳光规划内容要点
1、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广场规划、旧城改造详细规划等)和各专项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由规划设计科牵头负责,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报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城乡规划批后公示。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设计室牵头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长期公示,其它城市规划和设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建筑方案批前公示。重点工程(不含工业项目)、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含城市雕塑)、主要道路两侧的重要建设项目、公共建筑(行政、文化、体育等)、公园、广场、大型绿地、大型游乐设施、旧城区内可能产生毗邻纠纷的建设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建筑方案前,由规划设计室牵头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工程性质、主要技术指标(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总高、停车泊位、绿地率、后退红线等)、主要图纸(区位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效果图)。建设项目建筑方案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在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前,由规划监察大队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在建工程批后公示期为建设项目开工验线之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公示牌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拆除。
5、公示途径。县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办公地点规划公示栏发布审查信息;在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施工现场制作公示牌公示;规划展览馆公示或展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要的建筑方案等,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或制作规划宣传图册展示;在广场、绿地等市民公共活动空间,树立规划宣传栏,定期公示重点规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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