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报材料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2)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3、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
(3)职能股室初审
全面审查多项规划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查核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核查建设项
目选址附近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机场、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如有,应在红线图上正确划出控制线。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4)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及相关人员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核查并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待局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则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红线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后公示。
(9)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4、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股室初审
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
(4)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9)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4、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职能股室人员负责现场调研,调研重点:
a.地形图是否现势。
b.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c.建设用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及“六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保紫线、高压黑线、基础设施黄线)状况,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情况。
d.现状拆迁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查(同时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工作人员对照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查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日照间距和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立面造型、色彩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4)职能股室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对建筑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9)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四、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报材料
(1)临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现势地形图;
(3)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附图)或与土地权属单位的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
2、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3、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股室初审
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
(4)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9)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五、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报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3)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4)现势地形图(附电子文件);
(5)建设工程施工图;
(6)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
2、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3、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职能股室人员负责现场调研,调研重点:
a、地形图是否现势。
b、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c、建设用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及“六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保紫线、高压黑线、基础设施黄线)状况,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情况。
d、现状拆迁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查。(同时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工作人员对照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查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日照间距和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立面造型、色彩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4)职能股室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对建筑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临时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9)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4、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
职能股室人员负责现场调研,调研重点:
a.地形图是否现势。
b.项目所处的区位及周边现状环境,考虑规划建设对周边建筑、用地性质、环境等将产生的影响等。
c.建设用地的情况:场地标高、现状及“六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保紫线、高压黑线、基础设施黄线)状况,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情况。
d.现状拆迁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查(同时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工作人员对照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查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日照间距和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立面造型、色彩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4)职能股室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股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5)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对建筑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股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进行地形图定位作业,进行施工现场预放线作业并实地核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公示时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截止。
(9)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是否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动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责令停工待处。同时,将批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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