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开发和部署。
三、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城市发展战略和城镇化进程;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拆迁改造计划和县城城区年度规划建设发展计划。
四、研究经营城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计划。
五、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并组织对各项规划设计方案的提出、评审、报批及建筑设计方案的优选;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广场、主要街道、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方案,审批县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七、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八、对中心城市规划区规划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县域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评审报批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沿街(路)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城市灯饰夜景照明及景观、城市雕塑、广场、游园等工程设施的现场勘察,确定用地性质和规模,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及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审定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布局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审查施工图纸。
十二、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监督检查乡镇规划执法情况;负责相关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负责对城区各类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等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归档和开发利用工作,对各乡镇规划资料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四、按规定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和处理违法违章工程的罚没款。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